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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3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隐私信息使用不能仅基于“用户愿意”
袁 勇

事实上,用户的“愿意”,很多时候是“假愿意”,是用户与互联网企业在选择权和信息对称上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用户隐私的保护和使用绝不能止于这种不充分的“用户愿意”和部分互联网企业自认为的“让使用者受益”

李彦宏近日发表的一番话,又让百度成为舆论焦点。

在3月26日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百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称:“中国人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如果可以用隐私交换便捷性,很多情况下很多人是愿意的。那我们就可以用数据做一些事情。但我们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果数据让使用者受益,他也愿意,我们就会去做。”

李彦宏的这段话折射出的问题颇多。一方面,他道出了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很多用户对隐私的敏感性不够强;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一些企业对于用户隐私使用的认知存在价值偏差。

从第一点来看,用户隐私信息敏感性不强是事实,但是这不等同于“用户愿意”。事实上,用户的“愿意”,很多时候是“假愿意”,是用户与互联网企业在选择权和信息对称上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

如今,几乎每个人都会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接到保险推销、房产中介、“股票内幕”等类型的电话,用户信息泄露相当普遍已是很多人的共识。许多用户对互联网的信息转移能力认识不够强,低估了隐私泄露的可能性以及隐私泄露的危害。同时,众多互联网产品在设定用户条款时,将其复杂化,甚至有意设定陷阱,获得产品功能之外的用户信息,这种情况也很普遍。一段时间之后,很多人对数据泄露司空见惯,又毫无办法。这种情况下的“愿意”,与用户主动寻求的“愿意”,存在本质不同。

李彦宏认为,企业使用用户数据的另一个原则就是“数据让使用者受益”。在很多行业,大数据的应用确实提高了生产效率,但具体到个案,这种提高并非百利无害。魏则西事件曾经让百度站上了风口浪尖,李彦宏也曾表示要认真反思企业价值观。现在看来,相关反思还需更进一步。

一个关键点在于,谁来定义“让使用者受益”?在获取用户隐私信息的过程中,几乎每一家企业都会认为自己的产品使用用户信息将让使用者受益。如果这样的认知成为唯一的原则,结合用户的“低敏感度”,就不可避免地让企业在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上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其结果必然导致信息滥用、信息泄露。在这一过程中,用户又有多少话语权?所以说,用户隐私的保护和使用绝不能止于这种不充分的“用户愿意”和部分互联网企业自认为的“让使用者受益”。

在技术和思维层面,互联网企业是走在时代前列的,他们的信息安全意识理应领先于普通人,因而要对可能存在的危害做更多先行准备。要做到正确使用用户信息,除了有关部门要及时监管之外,企业自身也必须认识到,对用户信息的搜集和使用应该是慎之又慎的行为。企业应该通过各种方式降低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切实加强用户信息保护,同时对用户条款的设计更加合理化,让用户可以简单、清楚地了解自己交付信息可带来的好处和潜在危害,并在此基础上与用户达成充分共识。

最近,脸书(Facebook)隐私泄露事件不断发酵,公司CEO扎克伯格在道歉声明中说道:我们有责任保护你的隐私,如果没有做到,我们就不配得到它。这句话中包含的教训和道理,也是给中国所有互联网企业的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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