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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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8年3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何解除育种知识产权后顾之忧
本报记者 张 雪 常 理

“我们要育出良种,销售良种,保护良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在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说。粮食是社稷之本,种业是粮食之基。正因如此,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该报告,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的热烈讨论。

监督种子法实施情况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6次执法检查的收官之作。在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一年多之际,检查组分赴河北、江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6省开展检查,并委托北京、内蒙古、辽宁等12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本行政区种子法实施情况。

我国种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在本世纪最初10年,我国种业刚刚起步,恰逢跨国种业公司全球布局之时。种业市场放开后,国产种业发展遭遇巨大压力。发达国家种业有着上百年市场化历程,我国自2000年开始实施种子法后才真正迈入市场化进程。好在这些年随着种业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已取得可喜成效,初步改变了“小散弱”格局,在与“洋种子”的竞争中一改颓势,品种、人才、市场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提升育种创新能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优化种业发展环境,为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在审议报告时表示,新修订的种子法还促进了种业人才交流,大量科研教学单位人才流向了种子企业,对促进我国民族种业水平的提高发挥了很大作用。

不过,正如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到的,种子法确定的基本制度和各项法律规定虽然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现代种业发展的基础依然薄弱,育种原始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仍显不足,基层种子执法和市场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其中,对育种原始创新能力的问题,报告指出,科研水平高的育种者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能否得到保护的后顾之忧,担心育种科研成果被剽窃,对鼓励原始创新极为不利。

“专家们普遍担心他们的育种成果受到侵犯。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来,这是一个遗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建议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现在越是好的科研单位、一流的育种家,对这个问题呼声越强烈。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保护育种家权利的一项制度,也是激励原始创新的一个制度,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可以防止模仿、修饰性育种对原始创新的伤害。通过这次检查,更坚定了我们要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的信心。建议在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时候,把这一条加进去。这条制度建立起来,我们的育种工作还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许为钢委员对这一问题也高度重视。他表示,随着种业的发展、品种数量的增多,若不能解决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问题,对维护种子市场的有序性、鼓励品种创新会有很大影响,建议这一问题在后续有关法律中得到解决。“希望修改专利法时在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上,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问题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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