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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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8年3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谨防价格战演变成不正当竞争
董 磊

最近几天,上海的市民们发现,曾经低价打车的“好事”又回来了。3月21日,“美团打车”网约车平台在上海正式上线运营。通过对乘客发放优惠券,对司机“低抽成”甚至“零抽成”等经营手段,“美团打车”迅速“圈粉”。3月24日,“美团打车”对外宣布,上海站开通第三天,日完成订单量已超30万单。前三天新用户中有近50%再次成单,即近五成用户成为回头客。

当地社交网络上的热度似乎印证了这一点:不少乘客津津乐道地晒出自己低价打车的经历,“一元钱出发”“超低价出发”等“美团打车”广告语迅速传播。似曾相识的网约车价格战硝烟再起,是普惠消费者的竞争红利,还是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

在我国当前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任何一种新商业模式,任何一家公司的经营行为,必须首先站在法治的角度考量,都要经受法律的审视。细究美团此次推广网约车的经过,明显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价格法明确,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据此看,“美团打车”大量发放优惠券,对司机“零抽成”,是一种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行为。同时,据了解运行中还存在着大量以前被其他平台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禁止参与运营的外地牌照车辆以及不合规的司机等。可以预见,若该行为长期持续,将产生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后果。此外,美团“一元钱出发”等广告宣传,也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目前,当地管理部门正在密切关注这种涉嫌违规的经营行为。就在“美团打车”在上海上线运营的当天,上海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价检局联合约谈“美团打车”所属“上海路团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该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发布的宣传广告中不得出现类似“一元钱出发”“低价出发”等误导消费者行为、涉及低价恶性竞争的有关内容,已经发布的类似宣传广告应当予以撤销。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即便这种价格战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它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低价的实惠,难道不是好事吗?其实不然,法律之所以明令禁止,就是因为不正当竞争在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同时,最终也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价格战本身是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在竞争同质化严重的行业,价格战因其易实施、见效快等特点广受企业青睐。然而,价格战以牺牲利润为代价来获取营业额的增长方式,无异于饮鸩止渴、竭泽而渔。特别是低于成本的价格营销,很可能逼迫所有企业开启价格“竞次”模式,“向谷底赛跑”。无论是前几年网约车价格大战后的“一地鸡毛”,还是近期共享单车野蛮生长带来的违规占道、押金难退等诸多困境,都说明长期低于成本的价格营销,必然不可持续,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服务质量下降、风险隐患暴露、安全保障缺失等问题。例如,此前网约车平台因对司机缺乏应尽的资质审核而导致悲剧发生的案件,就曾频频见诸媒体。针对美团网约车被媒体曝出“黑车”等问题,此次约谈中,管理部门就要求“美团打车”平台不得向未获得许可证件的车辆及驾驶员提供注册、发布召车信息并从事营运活动。

一切行为都应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当前的网约车市场秩序是在付出高昂代价后才建立起来的,也是消费者财产、人身安全的基本保障。网约车市场由无序竞争、大打价格战到如今的有序市场运行,实属来之不易。我们希望,管理部门约谈企业的事前干预和今后的事中监管,能够让当事企业严格遵照法律和当地网约车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开展营运活动,避免网约车价格战走向失控的局面,再走循环反复的“乱了再治,治了又乱”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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