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有助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月说。
“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解决了监察机关履职于法有据的问题,比如,‘两规’是党纪政纪规定的一项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是依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吴月代表表示。
监察法立法也解决了监察机关法律主体的问题。“行政监察机关原先没有法律规定的调查权,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犯罪,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对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转换,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是不能直接被审判机关采用的,不仅影响查办案件工作的效率,也不利于树立监察机关的权威。”吴月代表说,“监察法立法能够使党的反腐败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有助于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