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完善统计体制的重要一环。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审计的立身之本。只有充分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等职责作用,真正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毋庸讳言,当前不少地方、企业被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所扰。这既是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宽松软”的病根,也是一个多发、常见的“病症”。由于独立性不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追责力度受限,审计成果利用不足,一些令各界深恶痛绝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解决,一些可能引发更多风险的漏洞被忽视、掩盖。
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必须要有硬措施。首要的就是从体制机制上对内部审计独立性作出刚性要求和硬性约束。此次修订出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精准发力,对症下药,不仅建立了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还建立健全了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为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开出了有针对性的“药方”。
同时,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的规章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也是硬措施的题中之义。应建立确保内部审计独立性的追责机制,从内部审计筹备、推进、发布等多个环节入手,杜绝方方面面对独立性的干扰和阻挠。对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试图削弱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人或事“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用“长牙齿”的制度,力保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达到通过独立、客观、真实的内部审计促进工作、查补漏洞、排查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