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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2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失信社会组织寸步难行
韩秉志

2月6日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则“关于提供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的公告”,在短短半天时间里阅读量迅速达到10万+,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何公众会如此关注?原因就在于名单上公布的这些名字看上去冠冕堂皇,不少甚至以“中”字开头的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发展中心等,居然都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涉嫌为非法社会组织。许多网友坦言,如果不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的话,孰真孰假难以分辨。

由于民众对社会组织的概念不甚了解,社会组织产生的社会价值和作用常常被低估了。但实际上,社会组织诚信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入发展的黄金期。这些社会组织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少数社会组织仍存在违法失信的不良现象。有的社团长期不组织会员活动,更不参加公益活动,不能履行社会服务管理功能。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背自身非营利性质,打着公益幌子,通过乱评比、乱培训、强制服务等方式变相敛财。也有些社会组织内部自律不够,长期不换届,民主管理机制不落实,缺少规范约束机制。有的社团在年检总结和报告中怕公开财务账目,便在年检总结报告中只字不提。这些缺失诚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社会组织的违法失信现象,往往源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不透明、内部制度建设不健全。在这样的情况下,民政部近日印发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社会组织信用情况置于“阳光监督”之下,明确严重违法失信的社会组织将“无缘”政府购买服务,可谓相当及时。有观点认为,这样规定可能会给社会组织发展增加负担。笔者认为,这一办法的出台,恰恰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石。目前,我国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与企业相比,目前我国只有社会组织77.3万个,总量不算多,但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可忽视。可以预见,具有公信力的社会组织,对于引导一大批行业商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营造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每一个社会组织所在行业的诚信水平能够提升,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就自然能够良好发展。

任何一项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落实。民政部门及时曝光这些善于“拉大旗作虎皮”的社会组织,应该为之叫好,但这只是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制度从无到有的第一步。由于基层社会组织很多都是由草根社会组织逐渐发展起来的,其自身的法治意识薄弱、对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也缺乏清晰的认识。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组织的法制保障建设,从制度上稳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相关法律建设,推行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制度,尽快制定、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扩大信用监管覆盖面。只有规范与监管实现“一盘棋”,“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管理格局才能真正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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