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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监管真正有章可循
顾 阳

从审批转向核准和备案,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带来了流程简化和成本节约,效果有目共睹。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利用好“信用中国”等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守信一路绿灯、失信寸步难行”的正向激励机制,有效释放市场活力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了《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作为我国投资领域首个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这是政府部门在监管理念和执法方式上的一次重大转变,意义颇为深远。

长期以来,我国对项目投资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从准备材料到走完审批全流程时间长、手续多,一些项目甚至还因此错过了最佳的市场成长期。客观上看,传统的审批方式不仅行政效率低,还存在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为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核准范围最小化和下放核准权限最大化”的原则,不断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投资领域简政放权可谓力度空前。截至目前,中央层面核准项目数量已减少了九成以上,受到市场主体广泛欢迎。

从审批转向核准和备案,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带来了流程简化和成本节约,效果有目共睹。与此同时,改革落地的时间差以及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也给一些项目方带来了钻空子的机会。比如,投资项目一旦完成备案或核准手续,有的业主单位就有意无意地在后期建设上动起了“歪脑子”,如随意更改建设内容、调整项目规模等。

简政放权并非一放了之,特别是在投资监管新办法出台前,如果缺乏必要监管手段、没有相应法律作支撑,就会让项目审批机构处于尴尬境地,即便发现了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也只能依靠环保、国土、安监等职能部门执法,最终能做到的也只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新投资监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让事中事后监管真正实现了有章可循。该办法明确,发展改革部门作为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单位,可据此对企业直接处罚,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关于“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办法还对项目监管的权限和内容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与规划、环保、国土、安全生产等其他监管部门监管权限有明显的划分,以确保审批部门在履职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监管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被赋予了更高要求。按照新办法要求,在依托在线平台的基础上,监管执法人员不仅要善于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还要拥有对各类信息分析研判的能力、及时发现甄别问题线索的能力。此外,执法人员还要在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合理行使裁量权等方面具备依法行政的能力。

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但监管只是手段,其最终目的还是要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市场主体的自身建设同样不能缺失。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利用好“信用中国”等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守信一路绿灯、失信寸步难行”的正向激励机制,以有效释放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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