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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12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
“微改革”让境外投资更便利
本报记者 熊 丽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9号令”)届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方面统筹推出了8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发改委全面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境外投资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支持企业创新境外投资方式,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形成面向全球的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9号令”,将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逐项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对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3年多来,境外投资快速发展,我国跻身境外投资大国前列。

“境外投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问题,企业也提出一些新诉求,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该负责人表示,比如,如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如何补齐现行管理制度短板,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如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服务企业境外投资?针对新问题、新诉求,国家发改委广泛吸纳各界意见建议,在“9号令”基础上形成了新办法。

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推出3项实实在在的改革,包括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并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新办法既在上述关键环节作出改革,也在许多细微之处作出改进。”该负责人介绍说,新办法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流程进行优化,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这些“微改革”,既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也减少了核准和备案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提高了管理透明度和确定性。

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突出放管结合,推出了3项改革举措:一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二是创新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新办法改进事中事后监管,为的是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为的是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该负责人表示。比如,引入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主要政策意图不是追究有关企业责任,更多是为了及时获取准确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从而政企协同,将有关不利情况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降到最低点。随着监管更加精准有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更好发挥,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将从中受益。

在服务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突出优化服务,推出了2项改革举措:一是充实服务内容。新办法提出投资主体可以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同时,明确国家发改委在发布境外投资信息、建立投资合作机制和推动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将一些实际开展的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二是推行在线办理,提出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新办法施行后,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都将通过网络系统进行。

该负责人表示,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是新办法的重要特点。比如,和单个企业相比,政府在境外投资整体运行情况、境外经济和安全风险状况等方面具有一定信息优势。新办法提出,国家发改委可以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从而让企业少“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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