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姜天骄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10章80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形势的深刻变化以及刑事立法的修订完善,要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规范和标准不断创新、完善和提高,因此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6年6月施行的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在修订过程中对执法办案理念和机制进一步发展创新,补充完善和设置一些新的办案程序,并对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体现了相关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规律性。
针对产权保护问题,《若干规定》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在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精神、兼顾刑事司法与产权保护平衡的基础上,从总则上的原则性规定到分则中的涉案财物处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以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界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针对监督制约问题,《若干规定》为防范产生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问题,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作用,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范,健全了协作机制、细化了监督内容,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纠错措施和法律责任,防止侦查权力滥用。
《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又一项具有深刻意义的公安法制建设成果,有利于创新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避免执法偏差,有利于依法履行职权、确保执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