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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打通消防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
陶 然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首次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这是从源头上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消防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办法》,对于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积极性,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行为,努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执行的操作性不强,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还不够明晰,尤其是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惩处不够明晰、严厉,消防违法成本低,导致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剖析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其背后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教训深刻而惨痛。比如,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调查组调查发现,涉及10多个职能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事故发生埋下极大隐患。《办法》突出明责问效,首次系统、全面地明确了省、市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责任,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38个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一般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利于破解长期制约消防安全的“顽症”问题,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

明责知责,更须履责尽责。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下一步,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行业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建立完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社会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能力建设,加强风险识别和日常管控,从本质上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职能,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主动加强与各个行业部门沟通配合,加大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建立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工作机制,深化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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