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
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除外。
根据规定,律师调解可设置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律师协会以及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试点地区要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同时要完善律师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例如,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