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这项试点被认为将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按照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将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刑事案件直接关系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些最重要的价值,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因此,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就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从实质上提高了人权保护的数量和质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说。
通知辩护范围扩大至普通程序一二审及再审案件
目前,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据介绍,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约为5.2万多人。受律师资源、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能力等因素影响,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成为刑事辩护中突出问题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说,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这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极不适应,“可以说在没有律师充分参与辩护的情况下,这两项改革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
“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只有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推动更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才能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周院生表示。
新出台的《办法》明确,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就是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除了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同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阅卷次数
依据《办法》,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在动力。为此,《办法》进一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此外,《办法》还规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要求公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在顾永忠看来,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不只是要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解决律师辩护“量”的问题,而且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也就是要从多方面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确实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提出,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3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这些规定的落实,将为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说,当前,我们正在研究筹建以刑辩律师为主体的组织平台,不断提升刑辩律师执业水准,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将被追责
据了解,2016年浙江全省为1.9万名没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辩护率达95.4%,继续保持全国第一。近几年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实现较快增长。
能交出这样的成绩单,源于2011年浙江省司法厅就会同省高院出台文件,将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等7种情形列入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此后出台的相关文件又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些举措都极大提高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
李贵方说,从目前来看,律师介入辩护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委托;二是法律援助案件;三是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四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主要是指派社会律师,也包括部分法律援助律师。只要是被告人自己未委托辩护人,又不符合必须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一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等提供辩护,从而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
为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有效全覆盖,《办法》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办法》强化责任追究,对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办法》提出,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其中,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是此次试点的创新提法。
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长久保证。为此,《办法》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辩护律师的监督指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