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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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7年10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跨国民商事纠纷、涉外诉讼不断增多——
中国智慧推动全球司法合作
本报记者 李万祥

2017年9月26日,“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国际论坛”在甘肃敦煌举行。来自中国、哈萨克斯坦、苏丹、委内瑞拉等16个国家的300余名法官等法律界代表共同探讨丝绸之路司法文化交流与司法合作。此次论坛为中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司法界同仁搭建了崭新的交流平台,标志着各方在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跨国民商事纠纷、涉外诉讼不断增多,需要各国在应对和打击跨国犯罪、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展司法协助等方面加强合作。各国间的商法协调、构建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国际司法协助等成为各国大法官热议的话题。

各国商法协调统

一成为大势所趋

近年来,“丝绸之路经济带”相关各国在经贸领域的合作更加密切,商法协调的需求不断增强。多元法律文化在各放异彩的同时,法律规则的差异也给经贸往来带来了诸多不便,增加了贸易投资的成本和风险,降低了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成为互联互通进程中无形的隔阂,阻碍了区域经济的深度融合。

商法协调是“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的必然要求。中国二级大法官、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认为,各国商法的协调化、统一化成为大势所趋,要立足法院审判职能,协调法律适用标准,循序渐进、多渠道推进商法协调,并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

据了解,中国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努力消除“一带一路”相关各国当事人国际商事往来中的法律疑虑。相关各国通力合作、促进商法的协调统一,能够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争议解决,同时有助于增进“一带一路”整体法治水平,增强相关各国整体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陶凯元介绍,近年来,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商法协调作了许多努力:一是在案件审理中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积极查明和适用外国法,使法律运用更为精准,作出的判决更加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二是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注重研究外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其中行之有效、先进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中国实际加以吸收借鉴。三是在指导性案例中融入国际商法规则的精华,有些指导性案例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包含了对外国法律优秀成果的吸收借鉴,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了指引、示范功能。

“要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多渠道推进商法协调。”陶凯元建议,可以考虑从软法、示范法开始,从最需要协调的领域着手,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这些国际组织的经验,共同协商制定丝绸之路商法的示范法、原则,为各国立法及法律改革提供范本,作为进一步整合的基础。

推动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

成功的纠纷解决机制离不开高效、便利的司法合作与协助机制。中国是《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据介绍,中国已与71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合作协定145项,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近30项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国际公约。

交流互鉴、互通有无是法律协调与司法协作的基础。对此,陶凯元建议与会各国在商法领域建立法律资源互换机制,将本国商事立法、判例等法律文件与其他国家分享,以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为突破口,在丝绸之路上建立互惠互利、切实有效的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

据了解,中国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参与国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利且低成本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同时,中国最高法院正在制定《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互惠原则具体适用的标准,增进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便利度和透明度。

近3年来,中国法院致力于加强“一带一路”司法保障的实践,相继发布相关指导意见和多批典型案例,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协助,推动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

中国二级大法官、甘肃省高级法院院长梁明远认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司法协助面临发展水平、法律体系不同,参与国际司法协助国际规则制定的程度不同等问题。他建议,明确“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国际司法协助的重点领域,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扩大国际司法协助的覆盖面,在不改变和不违反各自国内法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在互惠基础上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民商事判决的途径和方式,为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实现地区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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