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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8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上海南京等13地开展试点
村镇集体建设用地可建租赁房
此类用地可不通过通常征地程序进入市场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黄晓芳报道:国土资源部今天发布消息称,将在北京、上海、南京等13个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试点。分析人士称,此举有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也有利于打通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中,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这一名单与此前首批获准发展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一致。

试点方案明确,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占用耕地。同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也必须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在具体运营上,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要求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这意味着,此类用地不是通过通常的征地进入市场,村镇集体组织在盘活此类建设用地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有利于盘活村镇集体资产,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使当地农民更多获益。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称,将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同时,将考虑到试点区域基础设施情况,配套完善相应的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

这位负责人称,限定在上述试点城市范围的原因在于,这些城市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相对较强。

此前,国土资源部曾规定,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确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的,可经过相应程序核准后开展试点。北京、上海成为首批试点城市。

随着房价走高,“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逐步在政策层面得到落实。今年4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提出,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随后,7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再次提出,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据悉,我国还将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同时,将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试点方案提出,有条件的城市,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被视为小产权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分析人士称,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有利于发挥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同时通过发展正规的租赁产品,从疏导的角度有利于减少违法违规的小产权房建设。

另据介绍,试点将于2020年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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