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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简单粗暴“废函”会引发不良反应
莫开伟

地方政府严格执行落实中央政府要求,制止违法违规举债、防范引发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初衷是好的。但应深刻认识简单粗暴“废函”的危害性,全面权衡利弊,尤其要注意可能由此诱发的不良连锁效应。正确的做法是,应讲求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避免将规范融资行为与以“废函”手段试图逃避责任混为一谈,更需避免盲目“一刀切”的做法

近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规定从2015年1月1日后当地政府出具的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此事一出,立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之后,宁乡县又叫停了相关声明,表示立即收回。

根据披露,当地政府声明“废函”是依据3个文件精神,即财政部等六部委发布的50号文和87号文件及湖南省人民政府的32号文规定的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必须全面改正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应该说,地方政府严格执行中央政府要求制止违法违规举债、防范引发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初衷是好的,但财政部50号文和87号文,只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并没有对文件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出具的“两函”要求全部作废的规定。

担保函、承诺函是地方政府作出的一种信用践约,反映着地方政府的诚信形象,要求地方政府具有履行契约精神,不得借口无故推脱履约责任。显然,宁乡县政府“废函”缺乏依据,于法于理于情都不相符,有行政乱作为之嫌。

从当前实际看,地方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强制“废函”确实会带来系列不良连锁反应。

首先,这可能会激发当地金融机构的不满情绪,滋生金融机构抵触心理。目前,当地金融机构亦有借口向上级汇报表示暂不交出“两函”,有些金融机构提出“废函”需增加其他担保措施,有些甚至直接提出如果要“废函”,就提前还款,今后再借钱还要抬高成本。若真形成这种局面,会导致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三败俱伤”的后果。

其次,这可能会形成一种“羊群效应”,若“废函”之风在全国传播,可能不少地方政府会效仿,这会恶化银政关系、银企关系,既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大面积的信贷违约风险,也可能会使地方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再次,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信心,影响金融机构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决心,增加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困局的难度。目前,不少PPP项目就是地方政府力主倡导的投融资项目,很多由当地政府出具担保;若地方政府贸然“废函”,不仅会影响投资项目建设,更会恶化民间资本投资生态环境,挫伤民间资本投资信心和金融机构放贷热情,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令人欣慰的是,宁乡县及时回应舆论,第一时间叫停了涉融资担保函的不当声明。不过,事情到此并不能算作结束,有关地方政府应深刻认识简单粗暴“废函”的危害性,全面权衡利弊,尤其要注意可能由此诱发的不良连锁效应。正确的做法是,应讲求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避免将规范融资行为与以“废函”手段试图逃避责任混为一谈。同时,应将原来出具的“两函”与财政部50号文和87号文之后关于规范融资行为进行区别,避免出现不分青红皂白、盲目“一刀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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