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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7年8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警惕互联网理财新风险
王志峰

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今年6月底,金融机构住户(个人)储蓄存款余额为63.71万亿元,居民理财需求旺盛。互联网理财因门槛低、方便快捷,成为大众理财重要渠道之一,截至6月底,互联网理财用户数量达1.26亿。

由于监管覆盖不到位、各地监管落地标准不一致、问题平台不断增多,互联网理财的系统性风险也在不断累积,主要表现为:

一是地方监管标准不一,容易引起监管套利。以债权转让为例,各地业务指标要求不同,广州要求停止个人债权转让业务,但其他地区并无此要求。

二是风险更具隐蔽性。主要表现为部分P2P平台设法变形,以规避监管,但主要风险仍由P2P公司承担,这并不符合其纯粹信息中介的定位;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转入其他主体经营或由线上转入线下,但两种方法未改平台增信和刚兑属性,因此风险并未实质性剥离。

三是综合理财平台处于监管盲点,极易出现综合风险。如互联网理财平台,作为综合理财超市,股权、债权、信托类产品交织,业务交叉度高,难于理清监管。特别是线上线下结合的大型理财平台,由于业务交叉度高、信息隐秘性高,监管盲点更加突出。

四是信息化配套设施不足,使得监管政策落实程度大打折扣。另外,借款人数据库建设缺失,全国统一借贷人数据缺失,多头借贷、“老赖”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当前,互联网理财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扩大,要化解互联网理财风险,需要遵循全覆盖的监管原则,加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建立统一标准的地方落地细则,健全信息化监督等。

一是要审慎管理,建议建立审慎管理委员会,负责行业标准及超级金融机构监管。在统一监管文件基础上,协调地方监管标准要求,扼制地区差异套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破坏行业环境。

二是要落实功能和行为监管。如对综合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可按照行为分属监管类别,债权类参考银行业监管,股权类参考证券公司行业监管,信托类参考资管业监管。

三是要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明确信息安全标准。应建立互联网理财安全等方面的政策体系,明确技术行业及国家标准,制定金融数据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构建维护互联网理财安全的技术体系。同时,要加快搭建统一、公开的互联网理财信息披露平台,包括数据统计、披露标准、信息安全、信息监管等配套手段和制度。

四是要规范行业准入资格与退出机制。对互联网平台的信息安全能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准入的基本条件。同时,对持续经营中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定期跟踪评估,并据此决定继续保留还是收回其经营许可。

(作者系挖财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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