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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8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设互联网法院势在必行
于志刚

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将进一步夯实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制度基础,强化网络空间的司法存在,补足司法短板,有力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

一方面,互联网法院能够节约诉讼参与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网络纠纷使得传统意义上地理位置的存在失去了意义,网络参与者的每一次活动都可能是牵涉甚广的跨界活动,这样就可能会有不止一个法院主张对纠纷行为享有管辖权,跨界诉讼的结果,使当事人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某些互联网企业每年要负担高达数亿元的诉讼差旅支出。因此,选择在网络纠纷高发地指定或者新设一个法院专门审理互联网案件,有助于节省当事人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的纠纷,当事人各方跨越时空而存在,案件管辖弱化了住所、纠纷所在地等地域因素。这使得原本作为“选配程序”的管辖权异议升级为了几乎所有案件都要经历的标准程序,耗费诉讼参与人、法院的心神和精力。无论是网民之间还是网民与互联网企业之间,为节省源于诉讼的差旅消耗等巨大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约定管辖”正在逐渐成为“标配”的选择模式。在这一背景下,适应此类案件的特殊审理模式,建立专门承审“约定管辖”型涉网案件的专业法院,势在必行,也有利于专业法院投入专业力量钻研互联网案件,提高网络案件的审判质量。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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