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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7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税体制改革:
发挥国家治理重要支柱作用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曾金华

政府预算更加公开透明、地方债务管理规范有序、企业税负减活力增、纳税人办税少跑腿少费时……这些是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带给人们的直接感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思路原则、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几年来,这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硬仗”攻坚克难、扎实推进,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

构建“阳光化”现代预算制度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说,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排头兵。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等方面重点推进改革。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预算公开是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举措。目前,形成了由财政部门公开政府预算、转移支付预算,各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的预算公开体系。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都要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尤其是“三公”经费都要公开,着力构建“阳光财政”。

按照“开前门、堵后门”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建立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法律制度框架。目前,各项制度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评估和预警、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监督体系等各个环节,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的“闭环”制度体系。

截至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风险总体可控。同时,不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保持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税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税收法定原则。

近年来,我国紧紧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重要战略目标,大力推进深化税制改革和税法立法。同时,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试点。此后,试点逐步“扩围”,最终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4大行业,增值税实现全覆盖,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据统计,2012年1月至2017年2月,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总规模累计已超过1.2万亿元。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也就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年来,累计减税6993亿元。“营改增除了为企业减负之外,对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持续推动消费税改革。比如,2014年和2015年1月,先后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并将化妆品消费税税率由30%调整为15%,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拉动消费。

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推开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方式,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率先在河北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等。通过改革,完善了税收自动调节机制,理顺了资源税费关系,促进了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也着力推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税源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胡怡建说。

2015年底,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等主要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将《方案》细化分解为96项具体改革措施,逐项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目前落实工作总体进度达80%。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破冰”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问题,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转移支付制度等,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刘尚希表示。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

2016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一次比较系统提出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即政府公共权力纵向配置角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明确了改革总体要求、划分原则、主要内容。

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标志着财税体制改革进入了深化阶段并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同时,调整完善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结合营改增试点情况,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从2016年5月1日起,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转移支付制度也不断改革完善。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将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由2013年的56.7%提高至2016年的60.5%,大幅度增加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教育、社保等各领域改革,需要放在推进国家治理的整体中考虑,形成统筹协调、协同共进的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刘尚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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