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1日讯 记者李万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立法有新进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21日公布,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能否受到公平对待、合理回报有无保障以及政府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依法平等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合作项目;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保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的原则,合理设置社会资本方的资质、条件以及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的评审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应当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并为社会资本方实施合作项目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