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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7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政府定价应持续推进
李曙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规则》修订的背景,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如何减少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在市场价格领域要落实好“放管服”要求。

价格关乎国计民生,价格改革是市场改革的风向标。我国现行《价格法》把价格形成界定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价格(市场调节价)三大部分,此次《规则》的修订是对其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部分进行改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是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也就是说,这些领域的定价因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得由政府定价,其他方面的定价,政府则要退出。因此,此次《规则》的修订对如何在市场条件下发挥好政府作用,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透明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从内容上看,此次修订把规范内容主要集中在事前的范围明确,事中的方法科学、程序透明以及事后的责任监督方面,主要是限定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细化与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强化政府定价中的信息公开与提高公众参与度。

《规则》修订的目标和方向应当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确保政府在法治的框架下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为此,下一步工作还应持续推进。

首先,进一步明确定价目录范围的增减程序。对于谁有权利申请目录的增减,由谁确定目录的调整,又由谁来监督此一过程等应有所规定。可以考虑在政府内部形成相应的申请、审核、监督机制,设置不同层级政府的权限,确保政府定价范围合理性。

其次,提高政府定价方法的科学性和程序的透明性。例如《规则》第6条提出通过替代商品的方法定价,是否也应当考虑区域市场价格差异。此外,还有价格变动的披露机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公开的价格披露方式,确保公众监督落到实处。

此外,应强化价格制定的法律责任和制定价格纠错的机制。政府定价的范围大多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影响,不能随意,因此应当强化价格制定的法律责任,形成足够的震慑,确保在价格制定权限下放后不被随意滥用,做到真正的“放管服”。同时还应当有相应的纠错机制,以使得定价权利在错误使用之后,仍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回到正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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