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7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八成入额检察官一线办案——
上海检察打造司法改革升级版
本报记者 李万祥

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启动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问题为导向,向实践寻答案。记者日前采访发现,“精准”是这里检察机关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词。

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创新化解改革积累的矛盾,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精准落地。据了解,2016年,上海全市公诉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率超过八成。在当年最高检公布的公诉等8个核心数据中,上海的抗诉、纠正遗漏同案犯、立案监督等7个数据均有两位数以上的上升幅度。这一成绩单体现了上海检察机关“精准司改”所激发出来的内生动力。目前,上海检察机关正有条不紊地升级打造“检察改革2.0版”。

因“案”定员有进有出

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共有入额检察官1556名,占队伍编制总数的27.78%,初步完成了员额控制目标。上海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阮祝军说,上海目前有近80%的入额检察官都配置在基层院办案一线,侦监、公诉等主要业务部门检察官比例上升了13%。

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案件数量分布情况以及人员诸如到龄退休等发生变化,员额制改革出现了部门之间、单位之间检察官员额分布不均衡、人均办案量失衡等问题。为此,上海市检察机关着力推动构建全市统一开放的检察官遴选调配平台,因“案”制宜,精准配强办案力量。

“对新入额的检察官,改变以往入额后再选择岗位的做法,实行先确定岗位再遴选入额,杜绝‘因人设岗’‘人岗错位’的情况,形成良好入额导向。”阮祝军说,如在今年入额遴选中,上海市检察院拟对部分人均办案量较大的基层院,适当增加名额,对人均办案量相对少的中心城区基层院,严格控制名额。

据了解,上海市检察院今年从下级院遴选检察官正在开展,市检察院及三个分院共确定了侦监、监所、民行等7个一线办案岗位进行遴选。同时逐步实现市分院拟入额的检察官助理到基层院任职。

“不怕道路曲折,就怕看不见光明的前景。只要我兢兢业业办案,入额就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对个人职业发展,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陈一川信心满满。

权力清单解决“授权不行权”

今年3月28日,4个以检察官个人命名的检察官办公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正式成立。据介绍,命名检察官办公室按照知识产权、金融、网络犯罪以及涉外、未成年人重大疑难案件等进行专业化划分,由命名检察官、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组成。

针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多发态势,命名检察官办公室充分发挥办理金融案件的专业化优势,依法办理了一批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如e租宝、大大宝、国洲金融等在社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以及一军移动报销商城等新类型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力维护了区域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安全,为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保驾护航。

“命名检察官在检察长的授权下,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锦潮说,在“授权”同时,注重“行权”,体现权责一致,进一步提高司法办案实效。

记者拿到一份检察官岗位职责清单,包括岗位概述、岗位工作职责以及岗位量化标准、岗位效果要求以及岗位任职条件,责权一目了然。

“在改革之初,我们先后制定了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细则100条和2015年版检察官权力清单,对全市三级院司法办案中检察官的办案权力作了详细的规定,较为清晰地界定了检察官的权力界限。”阮祝军说。

权力有清单,制度立规矩。目前,上海的检察官可独立决定的职权共141项,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决定、但需提请检察长审核的职权共66项。2016年以来,上海市各级院刑检部门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占比82%,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同比下降11.5%。从实践来看,检察官“授权不行权”的问题有了初步解决。

试水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

今年6月16日,被告单位苏州某公司、被告人史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陆建强出庭支持公诉,这是该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2014年12月28日,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的试点,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正式挂牌成立,探索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新型诉讼格局。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谈信友表示,目前,改革试点方案中确定的各类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特殊案件管辖,已在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实现全覆盖。截至2017年5月25日,该院共受理新增管辖案件484件853人,其中,海关案件324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案件23件,知识产权监督案件36件。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特别是案件集中管辖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我们现在仍局限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区、县之间的‘跨’,与中央提出的‘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上海模式’的改革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谈信友进一步提出,案件的集中管辖有利于司法统一性、办案专业性、司法公正性,但客观上会造成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效率降低、诉讼参与人诉讼不便等不利因素,类似的问题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试点扩大后,矛盾可能会更加凸显。

就目前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谈信友建议在北京、上海两个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健全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相配套的体制机制。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