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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7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将“卖者有责”落到实处
梁 睿

日前正式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指引》,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类,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激进型5类。与此相应,目前市场上各种证券期货品种也分为5类。投资者就像驾照的准驾车型一样,只能投资相应的品种或“向下覆盖”,不能投资超越其适当性型号的品种。同时,如果有新的投资者开户,将由证券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对其先行测试。

对投资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实行分级,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通行做法,也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与国外成熟资产管理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不同,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中个人投资者占比较大。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金融投资产品层出不穷,对应的投资者群体上至耄耋老人,下至弱冠青年,知识结构各异,财产状况不同,导致了不同的投资风险适应能力。如果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会造成金融产品在投资者间的错配——将高风险的投资产品销售给了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群体。

在此背景下,在投资之前筑起一道坝,引导投资者挑选适合自己的投资品种,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在新规出台以前,相关监管机构一直在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实行了集成和细化,使各种投资产品的销售对象更加明晰,“卖者有责”也从“嘴上说说”、“文件上写写”落到了实处。作为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金融机构从此需要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掌握其资产规模、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风险偏好等信息。同时,深入了解产品和服务的特征、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做好风险梯度划定,将投资标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加以匹配,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当然,在可操作性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仍有待改进之处。目前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划分,基本上靠填写问卷调查加以认定,一位投资者究竟属于保守还是激进,更多是涉及心理学和个人性格,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此并没有专业训练,设计的问卷很难准确测试出投资者的心理和性格,况且“纸上谈兵”与实际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由此可能导致认定结果难免失真和流于形式。

应该说,新规作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只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对投资者也只是一种最基础的保护,起到的只是一种风险提示或警示,并不能实现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全覆盖。广大中小投资者要避免自己被“割韭菜”,一方面要靠自己不断学习和提升,提高投资水平;另一方面更需要监管部门拿出更有实质性的、更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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