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6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规定
防范冤假错案从排除非法证据开始
本报记者 李万祥

非法证据如何排除?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给出答案。这份共计42个条文的新规,不仅事关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而且将影响我国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

此次《规定》的出台是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需要。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认为,《规定》以科学的司法理念为引领,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为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规范的根据指引。

明确非法证据范围

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看来,非法证据之所以应当被排除,首先是因为它严重侵犯人权,违反法定程序,破坏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极易造成冤假错案,损害司法公信力。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切实维护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规定》进一步细化,更加明确。例如,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或者以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利益相威胁,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均应当予以排除。同时,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被纳入了非法证据的范畴。

“重复自白”又称“重复性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有罪供述之后,再次做出了与前述供述相同的有罪供述。“对重复自白是否一概排除性适用,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不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针对这一难题,《规定》明确指出,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是,如果后续取得的供述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的影响,例如更换了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或者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后作出的,则属于例外情形。

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规定》涵盖侦查、起诉、审判三大诉讼阶段,有利于强化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证据意识,使办案人员克服因证据意识不强、程序观念淡薄而产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

“在完善讯问笔录制作方面,《规定》对制作讯问笔录提出了基本要求,侦查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配套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表示,公安机关将严格规范看守所的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刑讯逼供行为;按照《规定》要求,实行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记者梳理发现,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规定》都进行了细化。例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针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此外,《规定》还对非法证据的主动撤回和被动排除、撤回或排除后的程序性后果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比如,加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监督,以及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的监督。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力度也将加大。

万春说,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纠正侦查程序中的违法行为,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对此,《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强化律师辩护权

《规定》明确,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行为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还可以向法院、检察机关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辩护律师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方面享有一些特殊的阅卷权和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这些规则一旦得到实施,就有可能解决辩护律师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有效增强律师的程序性辩护效果。

《规定》强化了律师辩护权。陈瑞华说:“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规定》将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扩大适用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场合。”

对于《规定》中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杨向斌介绍,目前司法部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抓紧制定并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基本职责、运行模式、工作管理和保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专家认为,辩护权的充分实现程度,是刑事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志。《规定》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做出了规定,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的平等地位。

“随着我国对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强,应当丰富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当扩大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尤其是要明确羁押状态下讯问的时间限制,防止疲劳审讯。”陈卫东表示,证据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进而对健全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发挥应有的作用。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