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荣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近日发布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领域率先发行专项债券。与原先地方政府笼统发行专项债券不同,此次发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必须对应项目实施,并要求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这一要求真正体现了专项债券的本质,即以项目收益来偿还债务本息。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受益对应的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专项债务风险,要求投资者认真评估每个项目风险,不盲目追求绝对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