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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5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A股市场首例欺诈发行证券行政处罚案一审宣判
欣泰电气败诉将被强制退市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辽宁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行政处罚案备受关注。日前,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欣泰电气的相关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欣泰电气成为我国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面临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将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11月份,欣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上市批复。

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2011年12月份至2013年6月份,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法院还查明,在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上市后的欣泰电气仍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还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针对欣泰电气上述行为,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欺诈发行和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虚假披露行为,并于2016年7月5日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原董事胡晓勇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高管亦予以相应处罚。

欣泰电气将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将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也就是说,一旦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并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启动欣泰电气后续退市程序。

2016年9月6日起,欣泰电气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决定暂停上市。记者了解到,此后欣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欣泰电气仍不服行政处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是否构成欺诈发行引激辩

今年2月28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4案。

庭审中,欣泰电气陈述认为,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存在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减少计提,没有事实依据。一方面,认定财务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缺少权威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相关财务数据是由原告内部财务人员自行统计、编制,证监会未予论证、核实。同时,欣泰电气认为,即使存在证监会所认定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事实,其行为也不构成欺诈发行,且以往类似情况亦未被认定为欺诈发行。此外,相比于纯粹的经营造假,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处罚如此之重。

对于原告的主张,中国证监会辩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的认定足以证明有关事实。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包含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条件,故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

中国证监会辩称,以往类似情况中的涉案公司最终均未能取得发行上市批复,本案中欣泰电气取得发行核准且实际发行了证券,故不具有可比性;同时,在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设立了投资者赔偿基金,也没有证据表明欣泰电气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在开庭过程中,合议庭围绕中国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存在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减少计提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构成欺诈发行、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对双方分别作了询问。

针对欣泰电气的起诉,北京一中院认为,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论发行人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财务指标要求,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就足以对市场投资者的判断产生误导,对证券发行秩序和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

北京一中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并无事实不清的情形。基于“程序主导及程序责任原则”,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机关有权对属于违法行为要件的相关事实调查确认,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固然也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帮助其查明事实,但专业机构的意见并非被告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依据。

加强监管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欺诈发行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从来都是行业监管的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要还投资者以明白,还上市公司以清白,上市公司就要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要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公平性、容易获取、简洁明白等七大原则。

据了解,欣泰电气作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同时也是“退市新政”发布实施后首只涉嫌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股票。

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退市意见》规定,对于股票已经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强制退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置“退市整理期”,在其退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按照《退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退市意见》同时也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刘俊海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类案件,涉及违法主体类型众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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