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知识产权侵权,河南郑州胜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鹏感慨颇深,几年前根据市场需求,胜龙股份研发出一款能够有效消除摩尔纹的显示屏,并申报了专利。不料,新产品发布不久即被仿制销售,想维权发现取证太难、成本太高。“不得已放弃维权,重新开发新型产品。”而在现实中,遭遇侵权的胜龙股份并非个案。
赢了官司丢了市场
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发的产品被侵权,辛辛苦苦举证两年多,最终只判赔12万元。面对法院下达的一纸判决,绍兴骏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建文有些难以接受,“费尽周折搞创新,没成想到头来赢了官司丢了市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在我国呈现易发多发态势。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项调查显示,国内30%的专利权人都曾经历过侵权纠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状况尚未根本好转。以专利赔偿为例,有关统计显示,当前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平均赔偿额仅为七八万元,这不仅与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获利相距甚远,甚至无法填补维权的成本。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日益成为企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以创新成果为内核的知识产权对企业至关重要,是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进而形成核心竞争优势的关键性战略资源。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既是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公平竞争的现实要求。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要义是产权保护,这与市场交易的基础不谋而合。如果千辛万苦培育的知识产权成果得不到有效保障,任由假冒侵权泛滥,必然会激发企业经营中的搭便车行为,恶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可以维护权利人自身权益外,更大的意义在于保护创新,让创新者在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中参与竞争。
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福建德化陶瓷产业的嬗变便是很好的例证。上世纪90年代德化县陶瓷一度仿冒成风,很多陶瓷新制品刚发布不久,就被同行模仿并泛滥。久而久之,一些研发型企业甚至放弃创新加入到仿造、侵权的行列中,企业间竞相压价,当地陶瓷市场很快陷入了无序恶性竞争。
为打破制约德化陶瓷发展的瓶颈,德化县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凡是版权侵权人在城区3个陶瓷重镇的,在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第一时间对现场实施证据保全,1小时内作出立案决定及裁定;设立县版权登记服务中心,免费提供版权登记、咨询服务,并协助会员进行版权纠纷调解。如今德化县版权登记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2016年实现陶瓷产值199.5亿元,产品远销190个国家和地区。
德化陶瓷的逆袭,只是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净化市场环境的一个缩影。如今,越来越多的创新者用实际行动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投了信任票。
2016年,美国高通公司联合贵州省政府投资18.5亿元成立高端服务器芯片研发合资公司,并决定在贵州设立控股公司,统筹其在中国的投资业务。
外资公司选择在中国“安营扎寨”,与我国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关联紧密。
数据显示,去年专利、商标行政执法办案量分别达到4.9万件和3.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36.5%和3.4%;全国海关全年共查获侵权商品1.7万余批,涉及货物数量4200余万件;各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5万件,同比增长24.8%;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251件3797人,提起公诉3863件7059人;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万起,涉案总价值46.26亿元。
正如高通公司高级副总裁马克·斯奈德所说,“中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让更多创新者受益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立法方面,已形成高水平、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的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和国际水平接轨;在司法方面,今年,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将满3年,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但是,与社会期待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新相对滞后。”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李群英分析,当前多部法律中都存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但相互之间缺少呼应,在适用上容易造成一些法律冲突。就进出口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他认为首先应当完善我国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建议,从国家法律规定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寻求有区别的保护方式、保护政策和保护路径。比如,文化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版权,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独创性,因此当下最重要的任务是打击盗版侵权,注重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一个积极的信号是回应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诉求,目前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对恶意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的赔偿措施。
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蔚然成风,更多创新者通过知识产权真正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