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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5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查处“私货”将有法可依

本报北京5月18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18日公布了海关总署起草的《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为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进入市场提供便利的仓储、包装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重在掐断“购、运、储、销”的走私链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非设关地查获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由查获行政机关予以没收。市场流通领域查获的商贸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买卖、仓储、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由查获的行政机关予以没收。明知是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提供仓储、保管的,由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各地方、各部门在反走私工作中的职责,还对沿海、沿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控非设关地走私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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