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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5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看紧钱包远离非法集资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常艳军

▲ 当前,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法已由早期直接吸款的债权类投资、生产经营类投资,转变为私募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以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投资

▲打击非法集资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不断深入做好常态化宣传教育,也需要广大群众更加积极主动地丰富金融风险知识,培养理性投资理念,强化投资风险意识,切实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虽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有所遏制,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大案要案时有发生,风险隐患也大量积聚,且各地存量案件化解缓慢,新发案件不断积压,化解处置压力比较大。

具体来看,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区域案件不断增多,虽然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不断深入,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但前期野蛮增长存量风险依然积累较大。特别是非法集资下乡进村趋势明显,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成为影响当地农村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重要隐患。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一些企业前期通过非法集资来维持正常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风险就随之暴露;二是民间投资热情高涨,但正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民众投资需求,给非法集资活动以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包装推出各种形式并承诺高收益、高回报的所谓理财产品,手段花样不断翻新,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三是虽然民间投融资比较活跃,但在一些领域法律制度还需完善,监管空白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而且,很多群众对非法集资了解不多,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容易忽视风险,甚至受骗上当。

据了解,当前,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法已由早期直接吸款的债权类投资、生产经营类投资,转变为私募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以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投资。而且,为逃避打击通常以合法形式掩护犯罪行为,如通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虚报注册资本,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再以投资、理财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

比如,通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以收取定金、股金等。而且,组织从事非法集资的人员往往利用职业融资团队包装项目、招募专业营销人员、在大中城市核心地段设立网点等手段开展非法集资,欺骗性强。

针对非法集资的新变化和新趋势,相关部门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监管,对于非法机构、非法业务注重分工配合,实现“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真空;稳妥做好案件风险处置,并于5月份至7月份针对投资咨询、第三方理财、网络借贷平台、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同时全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需要看到的是,虽然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强化防控措施、依法有力打击能够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但公众强化理性投资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是削弱非法集资生存基础的关键。这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不断深入做好非法集资的常态化宣传教育,也需要广大群众更加积极主动地丰富金融风险知识,培养理性投资理念,强化投资风险意识,切实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广大群众对于这些行为尤其要提高警惕,比如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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