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产经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4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打破品牌授权体制——
4S店不再是买车唯一选择
本报记者 祝君壁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将不再经汽车品牌商授权许可,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形式将会成为新时代买车的主流渠道。未来,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销售,经销商也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消费者的购车渠道将会更加多元

近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新《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据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汽车销售品牌授权的单一体制已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品牌办法》确立的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影响了汽车市场活力和潜力的释放,亟需调整。”胡剑萍说。

胡剑萍表示,《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两种模式并行,为破除品牌垄断、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不再必需经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胡剑萍认为,通过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构建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市场竞争将更加充分,流通效率和质量将明显提升,产品和服务供给将进一步优化。“这也有助于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释放区域消费潜力。”

据了解,此次《管理办法》重点推进了四方面改革。一是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二是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三是促进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范,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四是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来中国的汽车销售将努力打造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的‘三多模式’。”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处长肖荣臣告诉《经济日报》记者,《管理办法》虽未改变行业的供需,但大大增加了行业的活力,将为接下来的汽车销售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

为了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为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质量。这标志着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胡剑萍说。

长期以来,我国汽车市场以新车市场为重心,但随着汽车市场加快发展,后市场逐步成为新的增长点,发展潜力巨大。对此,胡剑萍认为,《管理办法》积极推动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分开,有助于促进汽车售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同时,《管理办法》也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为促进后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