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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3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代表潘学先建言证券法修改——
“减少系统性风险”可列为监管目标
证券日报记者 朱宝琛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下一步证券法修改中,研究论证增补有关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制度,建立健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制度基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潘学先说。

对此,潘学先代表给出四点理由:一是现行《证券法》未将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纳入视野。现行《证券法》主要就股票市场单一、个别的市场风险,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角度做出规定,既没有对跨市场、跨期现、跨境产品和业务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作出规定,更没有从监管目标高度对跨市场、跨行业、跨产品、跨境的系统性金融防范进行规定。

二是股市异常波动给系统性风险防范“立法”提出了现实的实践需求。当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行业虽分业管理,但已高度混业,证券行业与其他行业的风险相互影响、传递,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股市异常波动的应对,虽总体上防住了系统性风险,但《证券法》缺乏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框架性规定和基本制度安排。

三是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防控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就需要通过证券法修改,进一步明确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目标、职责、应对措施等予以具体实施。

四是境外有关系统性风险防范立法给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在2010年修改并采用了新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将减少系统性风险列为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之一,并将“监管机构应根据其职权制定或者促成相应程序,监控、减少并管理系统性风险”纳入与监管机构有关的原则。这为我国《证券法》的修订提供了有益参考。

具体怎么做?潘学先代表建议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境外市场做法,将“减少系统性风险”列为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目标之一,并进一步将监测、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列入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并在证券法上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此外,潘学先代表还建议在证券法上就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作出授权,如允许平准基金入市、限制某些特定主体的股份减持、暂停某些证券业务等,便于监管机构及时、快速、果断的对系统性风险作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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