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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3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李 哲

在全民热议和万众瞩目之中,民法总则即将诞生,我国就要步入彰显时代精神的“民法典时代”。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哪些行为有效,哪些行为无效?这些规范正是一个社会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草案规定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观体现;而草案对父母子女之间抚养、赡养关系的规定,对家庭监护责任的强调,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的否定,同样贯穿着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法律总是带有深深的民族和时代烙印。例如,民法总则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无论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还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民事主体,都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些民事主体涉及我国数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草案进一步巩固了“两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并新增“特别法人”一节,立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以便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是当代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重大改革任务。落实这些改革任务,民事立法不可或缺。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中国的推进,孕育民法典的氛围和土壤也已经形成。今天的中国需要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需要一部体现民意、书写民族精神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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