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大学生就业创业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对此,“职场菜鸟”需要有一双“法眼”,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应对就创业中的各种“陷阱”。
以北京一中院为例,该院近3年年均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200余件,其中劳动者一方年龄在18周岁至28周岁的案件始终保持在20%左右。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长赵悦认为,初入职人员受教育程度较高、就业渠道多样化,职业流动性大、地域跨度广,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是导致初入职人员劳动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对此,法官提示广大初入职人员要树立合同意识,正确认识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在签约时树立诚信意识,谨慎签约、积极履约;同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试用期陷阱。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依法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并合法、合理利用试用期制度挑选人才。
同样,大学生如果创业,也要绷紧法律这根弦。创业,所需要的不仅仅是有新意的项目、有活力的团队、有眼光的投资人,还需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
在诸多失败案例中,大多数创业者在成立公司后,对研发、市场、融资工作极度重视,对人事、财务工作疏忽懈怠,对法律尤其是劳动用工法律所知甚微。因此,为之付出的代价往往是关门走人、不欢而散。
小张就职于某科技公司。在职期间,该科技公司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拖欠部分工资。无奈之下,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
对此,科技公司称,由于公司处于初创阶段,人事制度不完善,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小张不是普通员工,而是公司的5名联合创始人之一,他持股20%的情况可证明其创始人身份。因此,公司无需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张虽然属于公司股东之一,但他同时是科技公司的劳动者,科技公司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法官表示,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梦想合伙人”有可能成为“劳动者”的,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创业企业未依法与“梦想合伙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创业企业很有可能要为此付出高昂代价,即向“梦想合伙人”支付高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特别提醒,创业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在为公司招兵买马、招揽人才的同时,注重对公司财务、人资部门的设立和管理,避免“后院失火”。创业者要牢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