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杜先生近日入住广西南宁桃源路一家酒店,喝红酒时不小心弄脏了酒店的被套。退房时,杜先生被索赔550元,后经协商赔了490元,杜先生觉得酒店是“狮子大开口”。媒体调查发现,同样的被套在批发市场上仅卖100多元。
一些酒店存在此类“高价赔偿”潜规则,除了一些酒店蔑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部门认为,酒店物品赔偿价格高低属于市场行为,出现纠纷只能双方协商解决。其实,这一看法有失偏颇。
的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酒店物品赔偿价格高低属于市场行为,物价部门不干预定价,然而,面对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相关部门若以酒店物品赔偿价格高低属于市场行为为由,当“甩手掌柜”,不免存在失察失责之嫌。笔者以为,对酒店物品赔偿价格,物价部门固然不能干预定价,但应该制定酒店物品赔偿价格指导意见,以规范酒店物品赔偿价格。
诚然,制定酒店物品赔偿价格的指导意见,看似是对酒店物品赔偿价格的干预,其实是更好地推进酒店物品赔偿价格这一市场行为。因为,有了酒店物品赔偿价格的指导意见,规定具体,便于酒店参照执行,力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而没有酒店物品赔偿价格的指导意见,容易使一些酒店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方面下不了决心,甚至个别酒店会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确保酒店业健康发展,酒店物品赔偿价格必须得到规范,对此,有关部门不能充当“甩手掌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