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庞彩霞报道:广东省近日发布的《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意见》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技厅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意见》提出,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离岗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期满返岗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
《意见》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根据创新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到本单位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