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达0.85亿元。”中慈联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概还在2月14日举行的《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发布会上表示。
自慈善法实施以后,慈善信托发展方兴未艾。《报告》显示,2016年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范围广阔,已从救灾、扶贫、医疗等传统慈善领域向教育、环保、科技等更广泛领域发展。从期限结构看,5年期以上及永续型的慈善信托占比高达73%,显示出慈善信托持久性的特点。
“从备案地来看,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相对较多,中部地区备案数量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我国东部地区慈善资源丰富,西部地区对慈善资源的需求较多,中部地区慈善信托未来有较大发展空间。”中慈联慈善信托委员会研究组组长和晋予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开展的慈善信托主要包括四种模式,一是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二是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三是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即双受托人模式;四是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信托。
蔡概还说,目前主流仍为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合作共同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慈善组织的资金募集能力尤其是向企业捐赠人的慈善募资能力较强,同时也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信托公司则在受托管理以及慈善财产投资管理方面更有经验,双方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
与此同时,报告显示,针对慈善信托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需着重解决慈善信托委托人的纳税抵扣问题,明确以股权或其他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商品货物等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建立非货币财产的信托登记制度、制定慈善信托受托人行业规范,也是我国慈善信托亟需解决的问题。
和晋予说,税收优惠的缺失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在实践中,为实现委托人的税收优惠要求,受托人需要与慈善组织合作,发挥其可开具捐赠票据的功能。这使得慈善信托在信托关系外,还嫁接了“捐赠”或“项目执行”等环节,由慈善组织作为受赠人或者作为项目执行人为真正的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当前慈善信托交易结构的创新其实都是税收优惠缺失下的权宜之计,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拉长了监管链条,也衍生了不必要的风险。
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前提是信托财产登记。“其核心是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和晋予说,慈善信托尚未被纳入以非交易过户实行财产登记的情形中,非交易过户政策的缺失大大限制了公众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需求。
在建立慈善信托受托人行业规范方面,报告认为,在行业层面,要制定受托人开展慈善信托的具体行业规范。信托公司要为慈善信托建立单独业务操作指引。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面临着开展事物管理工作的挑战,需要建立慈善信托业务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