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同步发布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涵盖了防止干预司法活动、规范责任追究和考核考评、加强履职安全保护等多个层面。新发布的《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是对《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细化和落实。
《办法》强调,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外,法官有权拒绝就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办法》以列举方式,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要求各级法院不仅应当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上述事务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此外,《办法》还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办法》规定了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例如,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针对近年来屡见不鲜的扰乱法院办公、庭审秩序和威胁、诽谤、侵扰、伤害法官事件,《办法》从组织保障、硬件配置、机制建设和配套举措等方面,强化了对一线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办法》明确,对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也参照适用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