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1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责令“登报检讨”于法无据

近日,贵阳某晚报的版面上出现多篇“检讨书”,内容均为企业向政府部门检讨其在工程中出现了安全隐患。从“检讨书”来看,登报企业多是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检讨。对此,该局表示,这样做是为了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非处罚。

【短评】 企业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接受处罚,这是理所应当的,相关部门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处理。但是,必须“过罚相当”,有据可依,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施行,否则就有可能矫枉过正。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7种情形,并不包括登报检查或道歉的处罚方式。强制性的“登报检讨”,看似是管理创新,实则是权利任性,是法外之“罚”,应当纠正。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