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当这篇文章刷爆朋友圈的时候,校园欺凌这一长期存在的现象又成了多方关注的焦点。
严格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表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这为司法机关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很多涉校园学生案件最初都是微小的欺凌苗头,后来愈演愈烈,最后甚至构成犯罪,给当事各方造成很大伤害,结果往往令人痛心。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看,这类案件的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而在涉案主体性别上,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
法治是解决校内外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分析校园欺凌时有发生的原因,一个重要因素是学校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不能有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譬如说,很少听说哪个学校设立有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而根据相关要求,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依法公正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要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比如,近年来,检察机关一方面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学生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另一方面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慑。
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犯罪规律,司法机关还应加强专门化专业化办理。目前,全国已有1960个检察院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机构。在办理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救助被害学生,避免因办案方式不当造成“二次伤害”,并教育、感化、挽救涉罪学生。
在校学生遭遇长期的校园欺凌,容易产生严重心理问题,甚至会导致其采取极端手段,以暴制暴,发生“恶逆变”,由一名校园欺凌的受害人变为加害者。为避免因办案方式不当造成“二次伤害”,司法介入需要用更专业力量进行心理干预,助其消除心理危机,最终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
笔者听过一个案例,发生在西北某县中学一名高三学生高某某身上。据说,他因看到同学将自己的照片“丑化”,并在网上发布有损自己形象的图片信息,就购买了一包净重5克的溴敌隆毒鼠药,悄悄倒入班级饮用水的保温桶中。当日,有8名同学饮用此水。后来,高某某担心造成重大后果,便主动告知大家保温桶中投放毒鼠药的情况,校方立即将饮用过保温桶水的学生送往医院观察治疗,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挖掘出其犯罪动机、遭受长期欺凌的经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心理干预,慎重作出不捕不诉决定。
同时,司法机关要坚持“双向保护”这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当涉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既要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也要注重对被害人的全面保护。
此外,针对涉罪学生家庭普遍存在的监护不力、教育不当或者关系紧张等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可采取约谈监护人、协助制定监护计划、组织家长学校、对家庭成员进行集体心理辅导等手段,帮助他们改善家庭环境,提高监护人的监护帮教能力,形成帮教合力。
目前,学校在日常教育中仍缺乏对学生的法治和规则教育,甚至连学校自身在执行校规时,也没有严谨的追究责任、保护学生权利的程序。对此,笔者建议,切实推进落实教育部在2012年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