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验收时没在发觉有质量问题,等到入住后才看出问题,面对开发商的不理不睬,很多业主便以此拒交物业费,其实这些业主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是没有根据的。
某小区物业因业主张某一家自入住本小区后就拒绝交纳物业费,并经数次催讨未果后,将张某一家诉诸法院,要求判决张某一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
张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名下的该套房屋自入住后便存在花园外墙裂缝、下沉及房屋外墙漏水、发霉等现象。其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上述情况,物业公司在拖延了一段时间后终于派人对花园外墙开裂部位进行了维修,但对外墙渗漏水、发霉问题未作处理。房屋发霉问题已经影响其正常生活,故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对物业费进行扣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其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包括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卫生、交通项目的维护、管理服务。对张某提出要求对房屋的渗漏水、发霉等自用部位维修、维护的项目,不在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内。即使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亦应由张某另行向责任人主张权利。故对张某辩称因物业公司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要求在物业费用中予以扣减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万余元及公共能耗费500余元。 (顾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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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
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将本应属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转变成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是生活中普通老百姓都会有的一个法律误区。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基于一个事实和理由的法律关系不能转嫁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层面上,所以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人身财物受损、新房未入住、车位被占用等情况作为不如期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能作为抗辩的事实,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房屋质量、人身财物受损、新房未入住、车位被占用等问题业主可另案主张。 文/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