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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1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打破“两个半”的尴尬
李 哲

元旦小长假怎么过?无论去博物馆、游乐园、看电影、逛书店,还是唱歌玩游戏,文化一定是正确打开方式之一。

刚刚过去的一年,立法成为文化领域的关键词,有力地推动着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也将给我们带来更好的文化享受。

立法惠民

“长期以来,文化领域施行的法律只有两个半。一个是文物保护法,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两个都是文化保护传承方面的;还有一个是著作权法,为什么说这是半个法?因为这部法一半是针对文化,一半是针对科技。”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坦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文化领域的立法无疑是一个短板。

“与我国立法总数相比较,文化立法只占了2.7%,不少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例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领域仅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规范。”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范周认为,我国文化法治的严重缺失已经阻挠和影响了文化自身的建设,也影响到了文化贸易等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影响到一些新型业态。

文化立法滞后的局面在2016年出现了巨大变化,“两个半”的尴尬就此打破。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该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文化领域首部基础性、全局性的法律,将有力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权益。

细读这部法律,一切都围绕着人的权利展开。“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而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柳斌杰说,法律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了实现文化权益的公平性,法律还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应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立法的目的是惠民,立法的基础是民意。柳斌杰说,哪些应该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哪些不纳入?哪些需要物质支持,哪些需要政策保障?在立法过程中,这些问题的确定都是基于民意。

立法,要明确为了谁的问题,也要保障执行力的问题。“不能执行的法律就是一纸空文,缺乏生命力。立法既要充分体现民意,也要保障法律可以执行。”柳斌杰说,比如法律规定,国家应制定一个时期的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标准。然而,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法律并没有一刀切,而是规定具体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自己去制定。这样就给地方政府留下了余地,便于法律的落地和执行。

鼓励产业

文化产业立法,首要目的在于鼓励产业发展。2016年11月7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填补了我国文化产业立法领域的空白,在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人直呼要“迎接电影业的新黄金十年”。“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我们从2003年以来对电影进行了产业化改革,这十几年来的努力带来了丰硕的成果,我们的电影数量、电影市场规模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同时一个重要的成果,是取得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这次立法我们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又比较成熟的政策提炼、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瑞贺举例说,例如,法律要求国务院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把电影产业纳进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把电影产业纳进去。同时,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各个方面,法律都规定了很多扶持措施。

文化产业立法,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的活力是电影产业改革推动的重要方向。这次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实践中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比如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等。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没有新增一条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说。

文化产业立法,也需兼顾社会效益。“比如,针对农村电影的公益放映,法律要求政府出资建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服务网络。将来很多农村电影的公益放映措施要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王瑞贺说。此外,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观影权益,法律规定国家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

剑指乱象

以问题为导向立法,才能让法律成为肃清文化乱象的利器。

票房造假,已经成为电影发展中的一颗毒瘤。对此,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这一条款极大地提高了票房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给“注水者”敲响了警钟。

“如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秉持着问题导向原则,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政府责任、制度建设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化部部长助理于群具体介绍道,政府不履责,效能不可能提高。因此,法律首先明确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当中的主导责任,以及在设施建设、产品生产、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其次,在制度层面,法律明确提出要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制度、公共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还有公共文化机构年报制度等。再次,法律对公共文化的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方面作出了规定,特别是针对长期困扰基层的,比如资源整合、设施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新型文化业态的“误入歧途”更需立法规范。范周举例说道,当下,网络直播用户已经超过3亿,占我国全部网络用户的近一半。在网络直播中,约三分之一的直播内容均是“猎奇”,充斥着大量不健康、不文明信息,甚至侵犯了公民隐私。因此,网络直播这种业态要想长久走下去,网络文化的规范和管理不可或缺。

“新媒体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免费转载传统媒体的文章,如果立法不对此予以规范,长此以往,新媒体将摧毁传统文化产业。”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提出,网络应用的发展与网络版权保护紧密相连,而传统文化产业与网络发展的紧密结合也是大势所趋,但是这种结合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一年出台两部文化法律,2016年可谓是文化立法的丰收之年。当然,文化领域立法的短板不是一两部法律就可以补齐的。据柳斌杰透露,“下一步我们还将加紧制定一个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文化产业促进法,以及一些专门的法律,比如制定图书馆法、修订著作权法、修订文物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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