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又到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高发期,河北、山东等地接连发生的烟花爆竹爆炸事件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在事故的背后,“赶工期、操作不当”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相关单位安全发展观念的松懈。尤其在部分行业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必须警惕“重发展轻安全”倾向抬头,“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的。
警钟首先要敲响在心里。走进煤矿、工厂等企业,都可以见到“警钟长鸣”4个大字被粉刷在墙上,但“安全第一”的理念是否真正走进人心?今年以来,煤炭、钢铁等产品价格上涨,一些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钢厂违规偷采、违规投产,造成多起安全生产事故。这也意味着“红线意识”必须加强再加强,从政府到企业,从单位到个人,都必须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排除隐患,从根本上减少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细则,让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落地。安全生产法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2015年反映安全发展水平的4项主要相对指标降至历年最低。然而,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同时,只有四分之一的省(区、市)完成了当地的安全生产条例。此外,还存在安全生产标准缺失、老化甚至自相矛盾的问题。要让法律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必须加快步伐。
最后,要理顺机制,让监管发挥应有效力。目前,全国所有省(区、市)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确定由地方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在安全生产这个问题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不可谓不重视。但是,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却又存在许多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比如,海洋石油生产目前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委托国有石油企业代为监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尚未理顺,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全国3300多个开发区、高新区、科技园区近半数没有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未纳入政府行政执法序列,执法能力不足。要想实现对安全生产的有力监管、无缝监管,相关体制机制应尽早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