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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莫让微视听成为“危视听”
桑胜高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规定中提出,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与发展,为视听节目传播提供了崭新渠道。“微视听”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快节奏下的视听需求。“微视听”节目或轻松诙谐、或令人警醒、或令人深思的内容,在愉悦身心、帮助人们明辨是非等方面上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也要清醒看到,当前的“微视听”节目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比如一些“微视听”节目有涉黄涉暴倾向,还有一些节目纯属调侃、没有任何思想意义等等。不良的“微视听”对人们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轻则浪费了人们的时间,重则混淆视听、引导人们误入歧途。

互联网治理没有例外,“微视听”不能成了“危视听”。国家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此次出台的文件,作出“微视听”节目播出要经过许可的规定,直击关键症结,可谓正当其时。对视听类节目的传播实施许可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堵住一些不良信息在公众视听范围内出现。同时,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倒逼着视听节目制作方遵守行业规则,严把视听节目制作质量关,不断提升节目的思想性、艺术性,符合试听类节目管理运行的规律。

需要提醒的是,“微视听”毕竟是一种全新的视听形态,仅靠节目许可这一环节将那些劣质的节目给全部挡在“门外”也并不现实。因此,除了落实好相应的准入许可制度外,还要注重过程监督。只有将“严入口”和“严过程”结合起来操作,更多的“微视听”节目才不至于成为“危视听”。“严过程”既需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按照许可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复查,需要网信、公安等部门对“微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也需要公众参与,积极进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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