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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法总则草案新增“特别法人”条款
记者李哲

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 记者李哲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今日召开,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大会进行三审。与二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法人类别、调整了监护范围、增加了“见义勇为”条款。

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数量众多,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组织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此外,草案还在法人一章中增设第四节“特别法人”,将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涵盖在内,以利于这些组织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应在民法总则中明确为保护他人而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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