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1月29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依法保护产权,促进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有关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要依法慎重
新发布的《意见》不仅细化了《产权保护意见》提出的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的原则,还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的十大司法政策。其中明确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
据了解,过去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比如超标查封,标的本来是100万,但是查封的财产是500万。有的是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的财产,有的是不按照法定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还有的把企业全部账户都冻结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财产不能牵连无关者,不能株连无辜者。”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此次《意见》明确强调,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可以视情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意见》还提出,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同时,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
产权申诉案件要有错必纠
最高法院同日公布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对此,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表示,要审慎把握甄别纠正司法政策。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还提出,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此外,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颜茂昆表示,《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在实践中已经开始遇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问题,尤其是一些产权期限比较短的用地,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实践当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颜茂昆强调,有关机关一定会根据此次中央精神,尽快研究70年产权到期以后法律上如何安排。他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据现行法律和中央精神,稳妥处理好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