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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长兴试点排污许可制改革——
治污主要靠企业
本报记者 曹红艳

不久前,位于浙江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今朝联合有限公司拿到了属于自己的环保“通行证”——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015年浙江省建设国家层面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长兴是该省首批8个实行该制度的地区之一。衔接整合环评审批、总量控制、“三同时”验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等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落实环境责任的浙江试点经验,在日前国办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得到了体现。

排污许可制,是目前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已经对水、大气污染物实施了排污许可管理。

我国探索这一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制,至今共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化文件,总计向24万家企事业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以往的试点,缺乏统一规定,不同地区发证对象、许可要求、有效期等不同,难以实现统一公平;许可内容单一,不能涵盖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因子,与改善环境质量难以挂钩。”在这样的背景下,环保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副司长汪键表示,编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排污许可改革势在必行。

日前,长兴和沐竹木制品厂的负责人佘和强拿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有了这张表,他就可以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从他提交材料到拿到备案表,只用了一天时间。“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3个许可合并在一起,大大简化了办事流程、缩短了办证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长兴县环保局行政许可科曹永中介绍。

他表示,浙江改革试点将环评、总量控制、排污申报和收费、现场监察、限期治理等环保信息整合在一起,突出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心作用,明确了排污单位、环评单位和环保部门的各方责任,提高了排污单位主体意识,改变了环保部门的保姆式管理方式。

业内专家认为,对于企业来说,排污许可制改革在大大缩短办证时间的同时,也将让他们面临更大的“自我管制”压力。

以浙江的试点为例,企业在申请时要作出书面承诺,保证自己的相关资料是属实的。环保主管部门仅对申请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不在负面清单之列,并取得排污权,就直接发放排污许可证代替原环评批复。企业若在日后的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环保主管部门则会对企业进行处罚并作扣分处理,扣分到一定程度,会要求企业停产整治,合格后才可恢复生产。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原来政府部门要监督企业怎么运行,现在变成企业自身管理为主,项目在运营期都要稳定达标排放,企业要随时接受环保部门的抽查和检查。环保部门也改变了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在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的同时,腾出了更多力量加强发证后的监管和执法。”曹永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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