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扶贫具有独特优势,门槛低、投资少、就业容量大、见效快。旅游业在扶贫攻坚中大有可为,预计到2020年,旅游将带动全国约1200万贫困人口脱贫,约占贫困人口的17%。
最早提出旅游扶贫是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些地方在旅游扶贫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让贫困地区的人们增加了收入,实现了脱贫致富;另一方面也使得不少位于贫困地区内高品质的风景区被陆续开发出来,丰富了我国的旅游产品市场。
需要指出的是,旅游扶贫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旅游项目开发”。单纯的旅游开发,不一定能达成扶贫的目标,旅游扶贫需立足贫困人口受益,正视扶贫与单纯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设置一些指标,把扶贫行动真正纳入到旅游开发的系统运作之中。
首先,要精准旅游扶贫的目标和对象。真正意义上的“旅游扶贫”,是以消除弱势群体的贫困状态作为核心目标,旅游业只是手段和途径。旅游扶贫的对象要区别两个重要的概念:“贫困地区的人口”或是更为明确的“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旅游扶贫的受益者当然不能只局限于贫困人口,但必须设置一些更为精细、明确的指标,如贫困人口在旅游开发中的有效参与;贫困人口的直接受益;受益人口中贫困人口所占比例;旅游创造就业机会中的贫困人口比例等。避免用旅游收入、旅游创造就业机会等笼统的数据,造成旅游开发与扶贫之间的脱节。
其次,因地制宜实施旅游扶贫项目。我国很多贫困地区交通极为不便,生态环境恶劣,文化教育落后,不具备旅游扶贫的基本条件,实施旅游扶贫的地区主要是具有一定旅游发展基础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样,并不是每个具有丰富旅游资源的贫困地区都适合开发旅游业。旅游扶贫操作起来远比“救济式扶贫”复杂得多,有些地区见邻近县市开发旅游业效果颇佳,头脑发热,盲目投资,结果开发的景点冷冷清清,游客寥寥无几。旅游业有其独特的运作规律,旅游扶贫必须按照旅游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办事,科学规划,精心谋划,避免政府“拍脑袋决策”和“一手代劳、全部包办”。
再次,注重与其他产业的协同发展,发挥“扩散效应”。旅游业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作用,是旅游扶贫的优势。单论旅游,对贫困人口的吸纳有限,如果能够以旅游产业为导向,注意建立第一、二、三产业与旅游市场之间的联动机制,将农、林、牧、副及当地企业融入旅游业中协同发展,旅游扶贫就能实现“扩散效应”,从而取得更大的扶贫效益。
最后,要建立健全旅游扶贫机制。应当清楚地看到,扶贫目标有时候与市场机制运作之间存在着矛盾。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运行,有时不能切实保证扶贫目标的达成。旅游扶贫市场化要保证农民利益,以避免市场失灵。如:通过政策、法规等,保证贫困人口在一些特定旅游产品上的优先权;将扶贫的内容和行动纳入到旅游开发、规划和实施当中;通过契约和行政手段,监督扶贫目标的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