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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1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将修改
如何监管网络拍卖、拍卖备案是否取消悬而未决
本报记者 佘 颖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2013年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主要根据2015年修正的《拍卖法》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最新进展,对拍卖企业登记注册和部分管理进行调整。

根据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人员结构、监管方式和工作重点的转变,此次修订删除了“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件”。

同时,由于《拍卖法》中对拍卖人已有明确规定,《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拍卖企业”的提法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拍卖人,因此建议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所有“拍卖企业”的提法修改为“拍卖人”。

根据修订后《拍卖法》的有关精神,其调整内容不再只是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是对所有营利性拍卖活动都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此次修改中更加体现对营利性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条款的修改上特别强调“营利性”拍卖活动。

征求意见稿也留下了亟待商讨的“活扣”。首先要解决的是网络拍卖是否要管、怎么管。据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网络拍卖等新兴拍卖形式的出现,如何界定《办法》调整的对象和标的,打击违法拍卖行为,切实维护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围绕网络拍卖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利用网络开展的所谓“网络竞价”“电子竞价”等形式的向最高出价者转让资产或权利的行为,其本质、实质都是经营性拍卖,线上线下拍卖的实质并无任何不同。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对网络拍卖的规制和特点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尚处探索之中,且商务部门作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并未开展相关工作。因此,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网络拍卖监管内容,留待征求意见结束之后进一步商讨。

另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拍卖备案。此次修订是否取消备案工作也是争议焦点之一。一种意见认为,拍卖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依靠传统的市场巡查等监管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通过拍卖备案可以有效地掌握拍卖活动的相关情况,有利于督促企业、当事人自觉依法开展拍卖活动,因此,拍卖备案是监管拍卖活动的必要手段。同时,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可以规定备案制度,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也不会给拍卖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另一种意见认为《拍卖法》中并无对拍卖活动进行备案的要求,备案工作无法律依据,且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等政策方向不符,所以建议删除《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如若一定要对拍卖活动进行备案,可对部分拍卖人加以要求,这样有利于对这部分曾有过违法违规记录及新设立的拍卖人进行监督管理,还可以为其他运营规范的成熟企业省去备案工作,使拍卖活动组织更加高效,利于繁荣我国的拍卖市场。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以上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均作出了相应的初步修订意见,还需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深入论证并确定修订方案。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或以信函方式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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