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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0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营银行应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董希淼

日前,随着重庆富民银行开业,第二批民营银行正式问世。对民营银行而言,筹备期主要精力集中在人员招聘、系统搭建等,成立之后努力探索差异化的商业模式。然而,构筑好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至关重要。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商业银行而言,公司治理机制更具有重要作用。2008年以后,随着4家大型银行完成股改上市,以及中小银行纷纷向股份制银行转变,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初显成效。这也为民营银行在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方面提供了经验。

从首批试点情况看,在监管部门的推动和银行自身的努力下,民营银行普遍建立了“三会一层”,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初步构建,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下一步,民营银行应从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衡机制、风险内控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理顺公司治理运作机制。

一是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目前,我国银行业普遍形成由国家、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共同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为公司治理奠定基础。对民营银行而言,过度集中型和过度分散型的股权结构,都有其缺陷。股权适度集中,即股权较为集中但集中程度又不太高,并且又有若干个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东,这种股权结构是最有效率的。民营银行应朝着“最有效率”的股权结构努力。同时,坚持严格的标准,引入更多优质民企和其他社会力量,防止因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带来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是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管层)等治理架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是公司治理发挥作用的保障。民营银行应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增加独立董事数量,加强对执行董事的约束。同时,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民营银行大股东负责人如果没有金融从业经验,不建议直接出任董事长,而应延揽业内人士担任董事长,这既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水平,也有助于减少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同时,要持续提升董事会运行及董事履职能力建设,注重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三是完善有效的制衡机制。应以章程或议事规则等形式,明确“三会一层”及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职责边界和履职要求,相互之间不重叠交叉,形成有效约束。对民营银行而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次数应得到保证,并在议事的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提升,对高管层形成有效的制衡。同时,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对董事会、高管层成员进行有效监督。此外,“三会一层”如何处理好与党委会的关系,也是我国民营银行公司治理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四是构建科学的风险内控。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要建立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形成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过程和有效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是民营银行发展的当务之急,该体系须具备权威性、独立性,与业务部门互不隶属,并且涵盖所有的风险。如设立首席风险官,应区别于其他高管层,不需要对业务运营负责,但他须与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直接联系,并对全行风险条线进行垂直领导。

民营银行公司治理不仅强调履行对股东的责任义务,而且重视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尤其强调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所以,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公司治理必不可少的,这有利于社会公众加强对银行的约束,督促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前期,部分民营银行信息披露方面较为随意,一些重要的业务信息并未完整披露,这是不够的。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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