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负责筹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宜。
二、筹备组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备案、公告;
(二)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三)召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四)需要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三、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向筹备组报告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
(二)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筹备组报告。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