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昱林:
经查,你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工作期间,对尽职调查和后续管理方面的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会拟对你作出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银监罚告字〔2016〕9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薛敏惠,马晓伟
联系电话:010-66278378,010-66278957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09月14日